為了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,建立和維持良好的教學秩序,特制訂本規(guī)定。 一、各任課教師須嚴格執(zhí)行教學計劃及授課計劃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開課或提前結束課程。 二、每學期下發(fā)的課程表,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,若有正當理由需要改動,必須由本人在每學期開課前提出書面意見報教務科統(tǒng)籌安排。 三、為保證教學秩序和教學工作的嚴肅性,任課教師一般不得因事申請調課。若必須調課,須教務科同意后方可進行,不許讓學生上自習。 四、調、代課雙方教師由申請調課教師一方到教務科填寫《調課申請單》,并經教務科同意,備案,否則出現問題由申請調課教師一方承擔責任。 五、任課教師一學期內因個人事情(含病、事假)調、代課4次以上(含4次,8學時)或停課(讓學生上自習)2次以上(含2次,4學時),取消本學期課堂評優(yōu)資格。調、代、停課累積超過8次(含8次,16學時),上報學校,按比例扣除課時津貼。 六、凡停課期間出現的缺課,必須由教師本人向教務科申報補救措施并在本學期內補足,否則認定為沒有完成本學期教學計劃。 七、教師在任課期間,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出差或其它原因需要臨時調課或停課,須填寫《調課申請單》,經本人主管科室負責人批準后,報教務科,以便及時安排,否則,出現問題由當事人承擔責任。 八、未經教務科同意,私自調、代、停課一律按一級教學事故處理。 |